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
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委员会纪律的;
(二) 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
出具意见的;
(三)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 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
务。提名委员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经费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