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决策、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七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或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汇报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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