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4 17:16:12 股吧网页版
初灵信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300250 证券简称:初灵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1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得”)、王可锋

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

第三人:张建强

2、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博瑞得(持股比例10.01%)联合长兴贝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贝达投资”)(持股比例41.99%)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贝特公司临时股东会(两方表决权合计为52%),贝特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表决:“一、同意免去贝特公司张建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职务,重新选举王可锋为公司执行董事,程涛木为公司经理; 二、同意将贝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建强变更为王可锋;三、同意给予张建强 2 日时间,与新任执行董事王可锋,经理程涛木办理公司公章、证照等资料的移交手续。”截止诉讼之日,因贝特公司仍未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子公司博瑞得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贝特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将贝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建强变更为原告王可锋。(可参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0)。

2023年2月9日,渝北区法院受理原告张建强诉被告贝特公司及第三人博瑞得
公司、贝达企业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案号:(2023)渝 0112 民初 4003 号]。

张建强在该案中请求:1.确认贝特公司 2022 年 10 月 17 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无效;2.如果认定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撤销贝特公司2022 年 10 月 17 日的
临时股东会决议。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渝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张建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潮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张建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案号:(2023)渝 01 民终 12058 号],重庆一中院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以(2022)杭仲 01 字第 2018 号仲裁案件未审结为由中止审理。(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潮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后仲裁案件中鉴定机构于2025年8月1日作出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重庆一中院恢复了二审诉讼案件的审理,202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重庆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渝 01 民终 12058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情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因上述案件已审结,渝北区法院将本案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案号:(2024)渝 0112 民初 1345 号]: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将被告重庆贝特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张建强变更为原告王可锋的变更登记事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12 民初 1345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