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募集资金不能用于风险投资;必须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
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子公司的投资视同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对外投资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需提交股东会批准标准的,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按其权限审议;关联董事须实施回避表决。
(二)除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三)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