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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38:15 股吧网页版
新开普: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媒体信息排查,健全维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网络(包括股吧、QQ群、微信群、公众号或其他自媒体)、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定证券事务部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报告。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清公告。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以下无正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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