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
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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