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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38:14 股吧网页版
新开普: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五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规定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符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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