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
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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