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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