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公司使用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低风险产品的投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以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及控制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及控制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及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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