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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健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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