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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49:16 股吧网页版
融捷健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客观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利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五)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遵循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

(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除外)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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