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
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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