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广东
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
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
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
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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