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
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即少于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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