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系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或以上
的自然人;
(二)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
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
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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