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
第二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保管董事会印章、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总裁提议时;
(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