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
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业务需要,并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条件的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能够提供与公司担保的
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
(四)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 并
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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