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莱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宝莱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
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核查验证和本所律师见证的事实,按照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见
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其它证明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宝莱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宝莱转债 2025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形式、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4日 13:30 以现场会议结合通
讯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
至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宝莱转债”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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