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各类电子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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