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或深交所建议终止聘任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深交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公
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 1 名高级管理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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