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
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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