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七条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5、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会计人员的配备及考核提出方案。
6、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7、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二)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