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按照前条所述规定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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