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共同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前15日内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