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以
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0300715266603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1]996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的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玉
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处瑞
丰光电大厦 1 栋 1601(一照多址企业);
邮政编码:51813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86,211,103 元。 699,978,96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对公司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伤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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