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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