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必须为专业会计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九)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