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进行检查;
(六)完成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该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拟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部门应根据审查修改意见对可行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它董事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可视情况拟定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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