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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41:23 股吧网页版
瑞丰光电: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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