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并作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的重大或敏感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协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八)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醒并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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