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健全总经理领导下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总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总经理的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内外部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政策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对公司文化等具有高度的认同感;
(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或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财务负责人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二条 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下列条件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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