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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