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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8:55:02 股吧网页版
冠昊生物: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任何知悉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详见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的情况。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外部信息使用进行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知悉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内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如果外部信息使用人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信息,或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在获悉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或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1、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2、信息接收/使用单位保密义务提示函

3、文件接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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