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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9:13:05 股吧网页版
美晨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来华、王永刚、刘增伟:

2025 年 4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对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

你公司《2024 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孙来华作为时任董事长、王永刚作为时任总经理、刘增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孙来华、王永刚、刘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企业及相关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
证券法规的学习,提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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