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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41:13 股吧网页版
金城医药: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或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如有);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如有)、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并由法务部进行合规性复核。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如存在,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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