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本工作细则补选委员。
委员辞任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在新任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通过公司证券部门上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签等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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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含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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