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工作细则补选委员。
委员辞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除此之外,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在审议前款第(一)项时,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委员审议通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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