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作出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项的交易不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七)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但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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