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的意见。
2、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第十五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六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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