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坚持高效使用、有效控制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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