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管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发行股票、债券、信托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各种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两种方式。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原则;
(二) 集团统一筹措原则;
(三) 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四) 围绕公司战略与发展主营业务原则;
(五)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与银行等金融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财经管理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分别在各自职责中办理。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七条 财经管理部和证券投资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
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九条 财经管理部及证券投资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权益性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须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委托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共同起草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EMT)对募集资金计划的论证。公司发行股票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及/或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由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三条 财经管理部和证券投资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五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信托等。
第十六条 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发行债券或发行信托由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及/或有关政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或信托发行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并拟定《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必要时递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年内借款在该申请额度内的,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借款具体业务。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财经管理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借款审批议案,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程序: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借款申请;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经管理部负责签订合同借款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法律法规与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规定,在借款活动中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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