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
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
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市洲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
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
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如子公司章程约定有投资权限且确有
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由公司产业投资管理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
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六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对外投资: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以及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使用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使用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事项均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对外投资,除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单笔项目投资金额或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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