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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8:44:10 股吧网页版
洲明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实体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 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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