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该在第一时间(指上述情形或事件发生后的最早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选派在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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