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裁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裁与《公司章程》所称总裁相对应。总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总裁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聘期与总裁同步。
第八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其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条 总裁主管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对委派下属企业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及财务总监候选人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确定委派下属企业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及财务总监候选人选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九)拟定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年度福利计划及奖惩办法;
(十)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根据本工作细则的授权代表公司签订相关文件;
(十三)《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执行。
上述有关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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