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均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以及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的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等;
(二)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银行信用;
(七)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十)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一)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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