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
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其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3,213,441 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13,213,441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3,213,441 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3,213,441 股,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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