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第四条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五条 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七条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及比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根据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八条 股东会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