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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17:09:09 股吧网页版
拓尔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报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卖出,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致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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